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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三亿体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

发布日期:2018-07-12 浏览次数:2900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 为规范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,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,强化法律意识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本办法所指的法律事务,是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对外发生的一切法律事务,包括诉讼、仲裁、律师函、出具法律意见书、提供法律咨询、出具催告函,法律风险预防与控制等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。

第三条  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,三亿体育各工程处如对法律事务处理不当造成负面影响的,集团公司有权限制其投标。

第二章  细则

第四条  集团公司由经营管理部负责法律事务的接收、统计、登记、传递和监督,案件的具体处理由责任单位会同经营管理部、法律顾问负责。

第五条  各单位在办理经济文件时(包括合同),要按照《安徽三亿体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实施办法》和《安徽三亿体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》办理,但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合同或其他重大文件应由法律顾问把关,具体由经办单位发送给经营管理部初核,再由经营管理部负责与法律顾问之间进行文件和资料的传送。

第六条  集团成员单位应指定部门或者专人负责法律事务的处理、上报和对接工作。如果法律文书(律师函、传票、判决书、裁决书等)由其他单位或者部门接收到,要第一时间传递给经营管理部。

第七条  集团经营管理部收到法律文书后应立即向集团公司总经理、董事长汇报,做好登记工作,同时调查清楚责任单位并通知责任单位及其分管领导。责任单位接到通知后,应迅速反应,会同经营管理部和法律顾问制定出初步解决方案。

第八条  责任单位会同经营管理部、法律顾问将初步确定的解决方案向集团分管领导进行汇报,再由分管领导向总经理办公会进行汇报,会上最终确定解决方案后实施。

第九条  对于我方是被告的诉讼案件,应在实事求是、帐目清楚、解决争议的原则下确定解决方案,及时与原告及法院协商,争取调解或撤诉,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,减少诉讼费用和违约金等费用的支出,降低对集团公司声誉的影响。

第十条  对于我方是原告的诉讼案件,起诉前责任单位要会同经营管理部、法律顾问讨论并初步确定诉讼方案,及时整理和保留有效证据,确保案件在诉讼时效之内。然后将初步方案向集团分管领导汇报,再由分管领导向总经理办公会汇报,按照会上最终确定的解决方案实施。

第十一条 对于我方对外发送的法律函件(律师函、催告函等),要执行审批手续,经责任单位负责人、集团经营管理部、集团分管领导、总经理、董事长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发送,审批表表样详见附件。

第十二条 所有法律事务的处理过程由责任单位的集团分管领导负责协调、落实、跟踪和应对,实行分管领导责任制。责任单位在处理过程中,要及时将最新进展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。

第十三条 各单位负责保留好本单位范围内日常工作过程中形成的证据。包括诉讼案件发生前,对于发函并取得对方签收盖章的书面材料;通过特快专递邮寄对方的催告函、催款函;采用公正方式送达的证明;各类会议纪要等证据材料,各责任单位都要及时整理和严加保管,为以后出现法律纠纷提供胜诉的依据。

第十四条  对于所有诉讼案件,责任单位应委托集团公司法律顾问(律师)处理,按照集团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载明的费用标准签订委托代理合同,按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审批手续。

第十五条  案件结案后15日内,责任单位要会同经营管理部、法律顾问及时整理案卷,编写案件总结报告连同传票、诉状、辩状、审判书、和解书等资料(证据资料由责任单位自行保管,具体见第十三条)报送集团经营管理部一份,由集团经营管理部移交集团公司档案室存档备案。

第十六条  法律纠纷发生后,因案件所发生的各种费用,包括判决金额、诉讼费、保全费、执行费及其他开支均由责任单位承担,并按照要求时点支付,防止出现延迟支付造成账户冻结

第十七条  对于应收债权,集团成员单位要牢固树立债权保护意识,在债权的诉讼保护时效期间之内,应主动联系财务部门向债务人办理财务对账手续。对于存在坏账可能的债权,责任单位要咨询法律顾问,采取适当的方式确保债权有效且处于诉讼时效期内,以便于争取法律手段主张自身的权益。同时责任单位还要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债权情况,确保债权回收工作平稳有序推进。

第十八条  集团公司将从案件成功率、责任心、服务效率、收费情况等多个方面客观地对法律顾问单位(律师事务所)的工作表现进行年度评价,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应该积极配合,以便于集团公司优选年度法律顾问单位。

第十九条  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,解释权归集团公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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